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5-5851 9314
保荐代表人姓名:熊 辉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联系方式:025-5851 932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 刚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337 号)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
“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完成了配股发行
券”、“发行人”、
“配股”)工作,发行数量为 1,126,983,743 股,发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股”、
行价格 7.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03,013,112.17 元,扣除发行费用
集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全部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
“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担任东吴证券本次配股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南京证券指派熊辉、王刚担任东
吴证券配股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
定,东吴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即配股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东吴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
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并根据东吴证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计划。 工作计划。
已与东吴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在本次
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
报告期内,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备案。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东吴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东吴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不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东吴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关当事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重大遗漏。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补充更正,详见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情形。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 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未发生该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等情况。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未发生该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
量。 作质量。
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
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未发生该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
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制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
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规定,保荐机构对东吴证券本次配股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东吴证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
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吴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