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重大投资及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并向董事会
提出相关的意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
门的提议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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