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
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投
资与融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套期保值等。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
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召开或参加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总裁)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审计
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应在
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可能导致的后果、
相关责任追究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后及时进
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发生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出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及董事会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及
董事会应给予严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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