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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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编制。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
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
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
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
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和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或者本次发行价格发
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
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合计                 34,805.35    29,952.62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
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
述自筹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后,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
决。
划等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本预案中,公司在测算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3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
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
注意投资风险。
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 2023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在人员、技术、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长青集团   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序向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本预案               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沂水环保              指   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阜宁长青              指   阜宁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中山长青新
新产业公司             指
                      产业公司,公司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MW                指   兆瓦,电学单位,1兆瓦=1,000,000瓦
上网电量              指   发电厂销售给电网的电量
     本预案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CHANT GROUP INC.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     002616.SZ
     股本      74,195.2476 万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8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2820846270
    注册地址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 42 号
    办公地址     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 42 号
    邮政编码     528415
     电话      0760-22583660、89829007
     传真      0760-89829008
    电子信箱     dmof@chantgroup.cn
             一般项目: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污
             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 号),明确了生物质能供热
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是生物质能全面转
向供热的指导性文件。2020 年 11 月 22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
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上致辞,
                   “二十国集团要继续发挥引领作用,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导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全面有
效实施。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力争二氧化碳排放 2030 年前达到峰值,
  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1〕23 号)
中提出:为实现 2030 年前碳达峰目标,应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和各方面。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作为“碳达峰十大行动之一”,其一为“大力
发展新能源”,指出“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
气”。国家能源局《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
〔2021〕3 号)中指出“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暖是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
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是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建设清洁
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提出“合理发展生物质能供暖。
有序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升级,为具
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农村提供民用供暖,以及为中小工业园区集中供
热。合理发展以农林生物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生物质供
暖,鼓励采用大中型锅炉,在农村、城镇等人口聚集区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生物
质锅炉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配套建设布袋除尘等高
效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鼓励达到超低排放”。
  综上所述,利用生物质能是碳达峰的有力举措之一,是我国调整能源结构、
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是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
建设清洁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本次募投项目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期扩容项目将直接以生物质为
燃料实现供热供汽以满足其所在地对供热供汽的需求;阜宁长青扩建燃气锅炉项
目将以天然气为燃料实现供热供汽,以弥补阜宁长青以生物质为燃料对所在园区
的供热供汽的不足,实现碳减排。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将进一步增
强公司的竞争力,为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也为我国调整能
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及实现碳达峰贡献一份力量。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已有 14 个项目完成建设且步入正
式商业运行期,公司在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地位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公司已具备成熟的项目运营经验,同时公司注重技术积累和人才培养,为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目前,国家政策和产业政策大力促进生物质的综合利用,公司募投项目利用
生物质燃料产生电力和蒸汽,完全符合可再生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有
效地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同时增强了城市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为保障工业区用汽企业的利益,并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工业区,建设兼具经
济性、环保性的生物质供汽热源势在必行。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提高公司的发电量和稳定供汽量,提高业务
规模和公司收入水平,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可以加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有效缓解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主
营业务产能扩张之后带来的资金缺口,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改善公司盈利
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
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
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发行结束后相关公告中披露发行
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
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股或
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0,000 万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
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和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或者因本次发行价格
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六)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
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952.62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合计              34,805.35    29,952.62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
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
述自筹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后,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
决。
     (八)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
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本次
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在发行结束后相关公告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之
间的关系。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何启强直接持有长青集团 25.77%的股份,麦正辉直接
持有长青集团 23.06%的股份,同时何启强与麦正辉通过两人各持股 50%的新产
业公司间接持有长青集团 11.97%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60.80%
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启强、麦正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妙波(何启强
之配偶)、何启扬(何启强之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长青集团 62.42%的股份,
保持控股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上限测算,何启强和麦正辉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952.62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
               合计               34,805.35    29,952.62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
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
述自筹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后,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
决。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公司主要募投项目“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期扩容项目”采用生物质
锅炉,利用生物质燃料产生电力和蒸汽,完全符合可再生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
产模式,有效地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同时增强了城市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
可持续发展。
     生物质供热属于环保和民生效应优先的低碳可再生能源产业。生物质供热是
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农业循环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手段,
在大气污染治理、城镇化建设、精准扶贫、三农问题、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推广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阜宁长青扩建燃气锅炉项目”采用天然气锅炉,以天然气为
燃料实现供热供汽,以弥补阜宁长青以生物质为燃料对所在园区的供热供汽的不
足,实现碳减排,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
  (二)解决用户迫切需求,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保证安全供能
  根据公司子公司所在园区各用汽企业的建设、发展情况和对工业用蒸汽需求
的预测,目前公司子公司所在园区配置无法满足园区安全、稳定汽源的需求,同
时考虑到各用汽企业单独建设蒸汽锅炉的成本较高,且不便于大气污染物集中治
理,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增加供汽量,满足所在园区用户的需求,降低用户用能
成本,保证安全供能。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可以增加公司的供电量和供汽量,提高公司
的业务规模,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提高公司行业地位、抗风险能力。
  (四)公司已具备成熟的项目运营经验和技术、人才储备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已有 14 个项目完成建设且步入正
式商业运行期,公司在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地位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公司已具备成熟的项目运营经验,同时公司注重技术积累和人才培养,为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期扩容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22,060.55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7,802.30 万元。项目实施主
体为公司子公司沂水环保,实施地点位于沂水县龙家圈镇吴坡村。
  本项目为主要在沂水环保建设一台 130t/h 高温高压生物质直燃锅炉+15MW
汽轮机发电机组,新建建筑物为主厂房、化学水处理间、料场、新建厂区管网、
道路等。建设周期为 18 个月。
  本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基
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公司拟投资总额为 22,060.55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拟投入 17,802.30 万元。本项目的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拟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22,060.55          17,802.30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完成所需核准及环评批复程序。
     (二)阜宁长青扩建燃气锅炉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 4,744.8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4,150.32 万元。项目实施主体
为公司子公司阜宁长青,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东益工业园振
兴北路东侧 1 号。
     本项目为在阜宁长青厂内扩建一台 65t/h 天然气锅炉,扩建蒸汽供热管网 6
公里,用于工业供汽输送,建设周期为 6 个月。
     本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基
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公司拟投资总额为 4,744.8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拟投入 4,150.32 万元。本项目的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拟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744.80          4,150.32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已完成所需备案及环评批复程序。
     (三)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现状、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自身和
外部条件,拟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 8,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还有息负债,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
务健康良性发展,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87%(合并,未经审计),
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之后,将有效改善公
司的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水平,增加公司抗风险能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增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增大,同时随
着最近几年公司原材料价格的不断增长,应收补贴电价的款项逐步增加,公司对
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
序开展。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届时公司会根据具体的资
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流动资金的使用,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偿还有息负
债。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把握
市场机遇,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
资本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因此,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经营
业务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扩展,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及公司筹资活动现金
流入将会增加,盈利能力逐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加,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
步优化,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得以增强。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
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
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但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达产,公司未来的长期盈
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
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市场前景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
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
                    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
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等相
关条款进行调整。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何启强直接持有长青集团 25.77%的股份,麦正辉直接
持有长青集团 23.06%的股份,同时何启强与麦正辉通过两人各持股 50%的新产
业公司间接持有长青集团 11.97%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60.80%
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启强、麦正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妙波(何启强
之配偶)、何启扬(何启强之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长青集团 62.42%的股份,
保持控股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
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何启强和麦正辉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
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产能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但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总体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变动情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
况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
    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将有所增加,整体资产负债率
水平得到降低;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综上,本次发行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进一步
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
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由于公司总股本增加,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
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下降。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实施,公司整体盈利水
平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较大幅度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变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用于募投项目投资活动现金流
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
金流入将逐步增加。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关系的变化情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
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担保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负债水平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
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进一步改善,抵御风险能力也将有效提
升。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
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根据 2015 年 7 月 1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质发电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发电项目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公司子公
司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销售以城市生
活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退税比例为 100%,垃圾处理劳务退税比例为 70%;子
公司沂水环保、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宁安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
能源有限公司、明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鄄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铁
岭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郯城长青生物质能
源有限公司、新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和阜宁长青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
策,退税比例为 100%。如果将来取消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
构成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33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9 条,子公
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宁安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明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
司、铁岭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沂水环保、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鄄
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郯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新野长青生物质能
源有限公司、延津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和阜
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且前述原材
准,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如果将来取消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
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82 号),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了明确的环保要求,要求
相应项目要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应根据污染物排
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
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并对生物质发电项目从农林生物质的范围、厂址选择、技
术和装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原料的来源、收集、运输和贮存
等方面都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国家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可能会进一步
提高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的监管标准,导致公司增加对环保的投入。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及《关于
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
建〔2020〕591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生
物质发电项目,将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若公司在未来生产经营中发生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会导致公司获得的国
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政策和价格政策,但
由于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生物质发电企业在上网价格方面
没有定价能力,只能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执行,因此,
将来一旦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下调,将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环保热能项目的建造、运营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
准或备案,同时还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其他各项批准或许可,如项目建设
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等。如果未来环保热能项目的审批标准
更为严格,或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公司失去项目开发的最佳时机,或建
设期延长,或造成已投资金额的损失等不利影响。
  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已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 15 年或利用小时
数超过 82,500 小时后,将不再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若项目所在
地方政府不能全额或部分承接该补贴,或公司增加的非补贴收入的收益不足以弥
补该补贴,将会对项目的收益构成影响。目前公司投运的生物质纯发电项目已向
热电联产、以热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型,未来仍可以通过增加非补贴收入去继续生
存及发展。
  (二)经营风险
  一方面,虽然我国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资源丰富,适宜发展生物质能利用产
业,但生物质资源分散、容重小、储运不方便,收集和运输需要耗费大量成本,
经济实用的收集、运输等技术装备不足,导致秸秆的收储运体系建设滞后,燃料
成本控制存在一定难度,影响秸秆能源化发展。另一方面,国内燃煤价格较前些
年有较大的涨幅,且供应紧张,受其影响,生物质燃料的市场需求及价格都有所
上涨。园区燃煤集中供热项目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煤炭的大宗采购价格剧烈波动
会对项目的采购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在供汽协议中提前设定调价机制
以应对煤炭价格变化,以对冲煤炭价格上涨的风险,但仍然存在不能完全按调价
机制执行的可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虽然公司已经投资并顺利投产多个生物质发电项目,行业内也积累了一定的
运营经验,但由于每一个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成后,需要一定时间对设备进
行调试、消缺和完善,以尽可能达到较经济的运行指标,及符合当地的环保要求。
若该过程长于预期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迅速,导致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缺口增
大,存在阶段性补贴电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风险。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电费能
否按时结算受申报手续时长的影响。
   另外,由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较快,即使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价附加资金补助不能及时支付,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工业园区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用户企业的经营情况直接影响项目的蒸汽供应
量、运行小时、回款时间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虽
然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做好市场调研,选择与优势用户行业合作等手段
降低风险,然而行业景气情况受政策、国民经济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该风险仍然
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客户用热负荷未达预期或工业园区燃煤集中供热项目所在区域对用煤
量的限制均有可能对项目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23,516.27 万元、308,922.71 万元、342,422.31
万元和 94,672.4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4,386.52 万元、
-19,242.75 万元、7,639.89 万元和 1,610.05 万元,业绩存在波动。
   若未来公司无法及时应对原材料涨价、相关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影响、公
司应收补贴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等风险,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87%(合并,未经审计),
处于较高水平。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稳定,且与多家银行保持长期良好的商业
合作关系,商业信用度较高。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
同时公司采购付现周期缩短、销售回款速度减慢,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因此,公司若不及时调整融资策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股权融资或其他低成本
融资的力度,公司将面临一定融资困难风险。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753,199.43 万元,主要为短期借款
万元和应付债券 76,096.46 万元等,负债金额较大。若公司不能及时偿还到期负
债,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而短期
内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和股本数量的增长幅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随着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相应业务的开展,预计公司每股收
益将得到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逐渐提高。
   (四)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论证,该投资决策是基于目前
的国家和产业政策、公司的发展战略等条件所做出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
能存在因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动、天气变化导致
原材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公司针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
行消缺导致运行小时数减少等因素,由此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与公司的
预测存在差异,致使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低于预期水平,甚至造成公司业绩下滑,
从而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如期完成。
   (五)管理风险
   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新设子公司所属行业多为环保热能行业。公司环保业
务的高速扩张使得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加大、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复杂度提升,亦
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的运营和管理风险。虽然发行人此前已在环保热能行业有成
熟的运营经验,且管理层已从内控制度、人才储备、资金支持等各方面做了一定
的准备,但仍不排除公司在应对环保业务高速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经验不足、管理
缺位、重要岗位人才不足等问题,如公司无法迅速调整应对上述问题并实施切实
可行的管理措施,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程度的运行和管理风险。
   (六)审批和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
次发行能否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通过审核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
确定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且发行结果将
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
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届时公司价值未能获得市场认
可,发行认购不足,公司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
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行业环境、
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
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的风险。
    第四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
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
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
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
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
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以下原则: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
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
日起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    14,837.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39.89     -19,242.75    34,386.52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              -      43.15%
的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税)合                                  14,837.9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司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 2021 年和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公司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上述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筹资
成本,同时增加了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该规划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的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
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
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
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制定、修订程序为: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
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
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
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节 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
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具体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为分析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
假设:
不利变化;
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最终完成时间以实
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影响;
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在预测
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41,952,476 股为基础,仅
考虑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
化;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分别减少 20%、持平、增长 30%计算;假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无明显影响。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
预测;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测算情况如
下:
       项目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                   741,952,074       741,952,476   841,952,4767
  情形 1、假设 2023 年公司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减少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8            0.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08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情形 2、假设 2023 年公司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 2022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0            0.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0            0.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情形 3、假设公司 2023 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增长 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3            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13            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0.08              0.11            0.10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股收益(元/股)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
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由
于公司总股本增加,本次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发行A
股股票当年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
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3年扣非前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
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产
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物质热电联产、生活垃圾发电和工业园区
燃煤集中供热业务,产品主要是电力、热力、垃圾处理等。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与
公司现有业务紧密相关,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现有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公司建立了一支稳定的生物质
热电联产项目管理和技术团队,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专家资源。公司在“建设人
才梯队”的战略指导下,通过运营项目,建立富有活力的管理和技术团队,团队
中既有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骨干,也有留学归国人才。
  公司引进和消化国外发电的先进设备,具有运行可靠、设备返修率低、运行
经济、适用多种燃料的特点。公司自主开发的相关管理控制系统在公司自有项目
上稳定运行,实现全过程自动化控制管理与信息自动化管理。此外,公司以高效
能、低排放技术建设营运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设施,替代分散小锅炉,以解决工
业集中区内工业用蒸汽和取暖问题,可大幅节省用煤,并实现烟气的达标排放。
  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的
有关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
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
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工业园区用热企业自建燃气锅炉解决其生产用热需求,根据调研数据,企业
能源设施利用率及综合能源效率较低、天然气供应量和价格不稳定、燃煤价格高,
造成企业用能成本较高,且分散热源(危险源)的存在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
患,企业亟需对现有供能系统进行升级。因此,利用园区及周边现有可再生热源,
既可保障用能的稳定性,还可以节约用能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
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
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
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调配资源,合理制定开工计划,加快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使募投项目尽早达到达产状态,在保证安全合规生产的前
提下确保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和高效的决策,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四)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
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并持续完
善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
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五、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启强、麦正辉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保障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
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盖章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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