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华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
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
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
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
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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