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浙江华海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资料,
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发展的客观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预案后将其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和提高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改
善公司治理环境,使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同
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
陷。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是真实、完整的。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
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合法可行,有助于公司高效
筹集资金,切实提高经营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时,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外汇避险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避险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公司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而
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外汇避险业务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该项业务。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本次董事会召开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本次董事会召开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
此,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任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审计费用的确认方法是公正、合理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
会议决议的形成合法有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