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略规划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利润分
配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分配预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
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募集
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
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 2022
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
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
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
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我
们一致同意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
八、《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上市规则》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杭州柯林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
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戴国骏、毛卫民、缪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