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39,342 股
?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2.88 元/股
?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本期不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并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相应调
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法律意见书等
相关文件。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合法
性、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监事会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955 股限制性股
票。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因授予完成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并依据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相关
公告,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义务。
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预留的
注销实施公告》,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注销。本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314,955 股变更为 120,304,050
股,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43 人。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8,075 股,上市流通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9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共 3,275 股,回购价格为 76.03 元/股。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640 股限制性股票,并依据 2020 年利润
分配方案和 2021 年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
购注销实施公告》,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和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915 股由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
购,并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由 120,304,050 股变更为 120,297,135 股,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
划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42 人。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公司拟回购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39,342 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52.88
元/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
说明
根据《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安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 2020 年收入和净利
润为基数,2022 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30%”。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指标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本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297,135 股。本期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99,53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条款,若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业
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时,应根据历次利润分配及股
份变动方案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80.03 元/股。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向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
(含税)。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
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除
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向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除
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该分配及转增方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预计
将在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后进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
作。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52.88 元
/股,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为 139,342 股。以此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
,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预计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时已完成 2022 年度权益
分派,公司总股本已由 120,297,135 股调整为 168,257,979 股。则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引起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回购注销
回购注销变动前 回购注销变动后
股份类别 变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8,684 0.17% -139,342 139,342 0.08%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7,979,295 99.83% 167,979,295 99.92%
合计 168,257,979 100.00% -139,342 168,118,637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为初步测算,实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四、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公司核心团队仍将勤勉尽职,努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相关事宜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不会影响股权激励事项的继续实施。我们同
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相关事
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事项已依
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事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