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 2023-044: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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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3-044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违
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等公告,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截至上述
公告披露日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的关联方担保,未履行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未充分履行程序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未能在上述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9.8.2 条、第 9.8.4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开市
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
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资管理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
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
则》)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公告编号:2022-
投一号”)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第(二)条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动符合间接
方式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因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4)。
毕没有取得原子企业大连众城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等
原因,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
资管理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
了 2022 年度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
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相应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票简称将变更为“*ST 海投”,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616”,股票交易日涨
跌幅限制为 5%。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风险警示起始日
  二、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因公司存在未履行程序未披露关联方担保;没有取得原子企业大连众城的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股权
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资管理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部控
制并有效执行。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
司股票于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联营单位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
号”)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第(二)条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动符合间接方
式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
的规定,因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
司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内字[2023]00018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海航投资公司尚未完成对未履行程序未披露担保事项的整
改;没有取得原子企业大连众城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资料,
导致无法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和列报,海航投资公司在对外投资管理
并未能够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存在重大缺陷。综上,《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规定,该事项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1)公司不放弃与龙江银行谈判和解的可能性。
  (2)公司就为海航物流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于 2022 年 3 月起诉龙江
银行,法院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立案,由于存在利息部分二审诉讼,公司与
龙江银行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20 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关于请求给予四个
月和解期限的申请书。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收到关联方杭州云栖承诺函,于 2022 年 4 月
押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手续材料,由于本次抵押担保登记事项不同于
普通的融资抵押担保业务,相关申请材料暂不符合抵押登记中心办理流程的常
规性要求,该抵押登记事项至今暂无法完成办理。该事项后续如有进展,公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因与龙江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民事判决书,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
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
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后续公司将持续推进该项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其组织安排大连众城的审计、评估工作,争取早日取得大连众城的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供审计机构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明确是否
消除影响的专项核查意见。同时,针对对方存在的可能损害公司子公司大连飞
越作为大连众城 LP 之权益的协议签署行为,大连飞越保留向协议各方依法追
诉的权利。
控,不断优化公司业务审批及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
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
步规范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不断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
持续发展。
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它风险
警示。
  四、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传真、互动易等方式
接受投资者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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