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拟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独
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且该所在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
的工作要求,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所需,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必要因素, 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
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国常 苏祖耀 卢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