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就发行人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
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
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
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发行人预计
无法在有效期内完成本次发行事宜,为确保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
的进行,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
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
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
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田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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