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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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永长征”)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泰
永长征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泰永长征如下保证:泰永长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
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永长征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
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2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185 万份
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行权
数量为 5.577 万份,截至第二个行权期满(2023 年 2 月 10 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
  综上,本次将注销股票期权合计 8.092 万份,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授予的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3 名调整为 11 名,剩余第三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436
万份。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3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登记完成后,公司实施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权益分派,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为“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5 元(含税),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2020 年权益
分派方案为“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 元
(含税)”;2021 年权益分派方案为“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激励对象所获现金分红已由公司代收。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135.30 万股调整为 175.89 万股,回购数量由 1.47 万股调整为 1.911 万股,本次回购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0.04 元调整为 7.723077 元/股,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
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 7.723077 元/股;1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723077 元/股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11 万股,占
回购注销前总股本比例为 0.01%。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49
名调整为 46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7.829 万股(剔除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调整为 125.918 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
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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