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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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
       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事项          起始页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人(陈建湘、张丽音)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声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 3 个交易日前,本人及本人配偶将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
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
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因提前离职的,
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规定。
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陈建湘
                                   年    月    日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张丽音
                                   年    月    日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企业(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 3 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
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
再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
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强
                                 年    月   日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企业(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 3 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
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
再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
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陈建湘
                                 年    月   日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企业(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
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 3 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
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
再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
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
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廖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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