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仔细审阅了《关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海洋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55 号”文核准,海洋王公开发行 5,00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 8.88 元/股,其中,网下发行 500 万股,
网上发行 4,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804.16 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到位,
并已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
[2014]01116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净额
合计 39,880.6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变更情况
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结合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市场情况,公司拟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至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建设完
毕,拟将实施完毕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共计人民币
上述事项已经保荐机构核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已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延期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逐年扩大,营销中心需进一步扎根于客户所在区域,因
此,公司拟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中剩余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拟投入“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在营销中
心集中区域的所在地济南、沈阳、西安、武汉、乌鲁木齐、昆明购置营销中心基
地并进行装修。该项目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
项目投资概算变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变更前金额 变更后金额 用途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03.38 -
国内营销中心扩建(含
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 2,172.60 8,375.98
购置基地)
合计 8375.98 8,375.98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 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变更后金额 变更后募集资金已投资金额
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 8,375.98 4,634.92
截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余
额 4,132.38 万元。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变更后国内营销中心扩建项目金额 8,375.98 万元,目前已投入乌鲁木齐、济
南、沈阳购置营销中心基地并进行装修。原计划在西安、武汉、昆明购置营销中
心基地并进行装修的计划未能如期开展,后续拟按原投资计划继续在西安、武汉、
昆明购置销中心基地并进行装修。
基于公司发展以及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延期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现状而做出的,本次延
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目的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保荐机构意见
通过核查,我公司认为:
虑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市场状况并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
况而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此次调整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建设
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也不影响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的效果。此次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计划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募集资金投产后预期产能和盈利能力
带来负面影响
事和监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海洋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汤 玮 康自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