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 《宁科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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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О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监
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修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会议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现场会议方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
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通
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通知全体监
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通知的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紧
急情况可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监事会其他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条 在必要情况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十条    会议议案分别由提案监事本人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会议议案一般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
事会讨论和决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监事会讨论。如果监事会主席
决定不将议案提交监事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监事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以签字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非监事的参会人员不得干涉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如监事会的某项决议指定某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
监事作为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记载。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以及决议公告等为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定
应当公告的必须公告,监事会成员必须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该监事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露监事
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准时参加会议;
 (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如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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