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对于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作废,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显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
案。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27.14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对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激励计划
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本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当前公
司经营情况相匹配,预计无法达成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若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公
司所处行业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董事
会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作废,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由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本
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
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自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
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
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后择机推出合理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决定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与之配
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
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就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