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
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
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依据本《规则》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
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六) 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七) 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
(八) 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九)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十一) 向董事会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连同
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确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的下列书面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且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决议提议;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提前通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书面议案会议
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
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
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
委员会决议,毋须再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委员的书面反馈意见为
准);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
报外)。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做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