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钢研高
纳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钢研德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
公司)、涿州高纳德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钢研高纳航空部件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四川钢研高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
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
款、存货管理、财务报告与税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业务、资产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研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
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
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司制定
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
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和定性标
准:
(1)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
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 5%与净资产 0.5%的孰高值)。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
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 5%与净资产 0.5%的孰高值),但高于一般性水平(税
前利润总额 1%与净资产 0.1%的孰高值)。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
一般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 1%与净资产 0.1%的孰高值)。
(2)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
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
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
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非财务报告缺
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
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A、“三重一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B、“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C、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D、违反国务院国资委或公司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E、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F、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
G、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H、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直接损失金额≥税前利润总额 5%与净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
重大缺陷
资产 0.5%的孰高值 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税前利润总额%与净资产 0.1%的孰高值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
重要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税前利润总额 5%与
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净资产 0.5%的孰高值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
直接损失金额≤税前利润总额 1%与净
一般缺陷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
资产 0.1%的孰高值
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下一年度公司需要改进的内容
控制重大缺陷。
(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持续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持续规范运作,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2)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审人员
的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公司
按经营管理层的决策运营,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治理的水平,加强董事会下设各专
门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更好地发挥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公
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内控体系基本健全,未发现可能对投资者理
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
控信息。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师”)对钢
研高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核实评价,并出
具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报告》
(中天运[2023]核字第 90209 号)。中天运会计师认为,钢研高纳在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
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钢研高纳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钢研高纳的《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柴奇志 张展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