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业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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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业转债”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5月9日
  ?   可转债付息发放日:2023年5月9日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开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支付 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净额为 49,322.85 万元;
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窦宝森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森同时
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
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大业转债”第四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5%(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2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
民币 1.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联系人:牛海平、张岚
 联系电话 0536-65288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人:李鸿、胥娟
 联系电话:021-6882680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188 号中国结算大楼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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