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北京正
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在2022年度工作中,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现就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占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章友先生、李玉琴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在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成员姓名
审计委员会 李玉琴(主任委员)
、章友、张熠君
提名委员会 章友(主任委员)、李玉琴、张慧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章友(主任委员)、李玉琴、张慧鹏
战略委员会 张熠君(主任委员)
、张慧鹏、杨波、任玉芬、章友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章友先生,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学学士、
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2005 年至 2015 年任高盛(亚洲)有限責任公司执行董事
职务;
年至 2020 年任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至今任深圳市衍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清华大学金融硕士行业导师、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香港校友会副秘书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玉琴女士,女,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与管理
专业,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1988 年 8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国家物价局价格检
查司央企处主任科员;1992 年 2 月至 1999 年 8 月就职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总部,历任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经理;1999 年 8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中粮酒
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财务负责人。2020 年 10 月已退休。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我们也没有从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因此,
我们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支持,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4 次、战略委员
会召开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
报告期内,我们均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会前充分了解议案情况,
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有效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与要求,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大会)
,确保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参加公司
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发表的意见,主
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我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下列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经审查,公司本次为满足日常
经营发展以及补充公司项目运营资金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该笔授信额度,公司实
际控制人张熠君女士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
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18条款的相关规定,本议案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申请授信业务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经审查,
公司为申请授信业务对外提供反担保,系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顺利获得
银行授信额度,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预计会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
动产生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申请授信业务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实施
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已就对外担保情况履行了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发
现涉及对关联方进行财务资助、担保导致可能涉及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发生
上述相关事项导致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议,我们
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了相关事项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且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经审查,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董事的专业素
养、胜任能力和履职情况制定了本届董事的薪酬方案,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
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初步测算,并就业绩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预沟通,公司2022年半年报业绩亏损,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
预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及时根据预约时间披露了公司2022年半年报,实际
披露数据未与业绩预告内容产生较大差异。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
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
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
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任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6月27日召开
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满足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近
三年可分配利润30%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股东合理
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披露《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权益分
派实施方案,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完成现金红利发放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工作。
权益分派实施的时间、派发对象及实施方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关注,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
充分、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我们将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关注,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2年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
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下属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董事及相关委
员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的作出决策,为
公司持续经营、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无。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我们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经验
和专长,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
责的义务。
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提示风险、化解风险,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第四届独立董事:章友、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