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对《公司章程》作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鉴于202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
度规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具体内容
序号 修订前 拟修订后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料研发、印染助剂的研发;纺织品染 营范围:纺织面料研发、印染助剂
整加工、印花;计算机软件开发、广 的研发;纺织品染整加工、印花;
告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纺织品除 计算机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制作;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货物进出口(纺织品除外)。(依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
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 支付相同价额。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
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
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
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
同价额。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对外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方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 人提供的担保;
议通过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款第4项担保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财务资助行为: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述标准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
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
(四)款第2项规定标准,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
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四)款
第2项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
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
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
关情况后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
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案;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东;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登记日; 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码。 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号码;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见及理由。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午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日下午15: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或者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 表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护 人身份证或护照、能证明其具有法
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授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权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股东单位的
份证或护照、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表人或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委托书。
权委托书。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 本;
变更公司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三)本章程的修改;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三)本章程的修改;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股权激励计划;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行为;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 保行为;
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数。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议记录。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事: 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权: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奖惩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依据本 算。
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依据本章
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情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
形均由董事会批准。 会审议外,其他情形均由董事会批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 准。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二)(四)款规定的交易需经董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三)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一百〇
作为计算数据; 九条第(一)款的标准,交易对方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万元; 估报告。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
人民币5,000万元; 会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项及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事同意。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超过5,000万元;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应当提供反担保。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
(三)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 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
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二)款第2项或 效措施。
者第4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
第一百〇九条第(二)款规定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章程第一
百〇九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
股权,因上市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
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
况后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一百〇九
条第(一)款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
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
市公司债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第
一百〇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披露涉
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
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
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
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
措施。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
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日期,如被送达人拒绝签收,则公司 为送达日期,如被送达人拒绝签
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 收,则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
邀请独立第三方到场,说明情况,并 式,由送达人邀请独立第三方到
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 场,说明情况,并书面记明拒收事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字盖章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或者盖章,签字盖章日为送达日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 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
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财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算组申报其债权。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因增删条款导致其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
相应调整,如有相互引用的,其条款序号相应变化。
四、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4月修订)》。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