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或安排。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