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通过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
仔细阅读了相关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情况一致,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
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
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
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
优势资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六、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分红回
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了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战
略发展目标,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专项说明》。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其
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学、黄华生、廖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