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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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
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恒生物签订技术许
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扩大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拟与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合生物”)签署《技术许
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有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授权公
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20 年。公司
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
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2%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
需支付许可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10 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
付产业化提成。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持有欧合生物 27.27%
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持有欧合生物 22.73%股权,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樊义持有欧合生物 22.73%股权,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欧合生物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故
本次技术许可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金额为公司未来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形成的终端
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2%。截至本次关联交易,除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外(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华恒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的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
平、张冬竹和樊义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欧合生物成立于 2021 年,是生物技术开发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合成生物相
关技术的初创研究与开发。郑华宝博士为欧合生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欧
合生物 9.09%的股权,全面负责欧合生物的研发、经营管理等工作。
  郑华宝,男,安徽滁州人,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教授,有机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团队负责人。2007 年 7 月于浙江大学生科院获得微生物学博士学位,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德国马普所(Mülheim Ruhr)从事博士后研究(酶的
定向进化用于手性化合物拆分),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 月在美国佛罗里达
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代谢工程改造纤维素乙醇、氨基酸发酵菌株)。曾主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任务、浙江省重点研发等项目。发表国内外论文 40 余篇,
授权发明专利 9 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持有欧合生物 27.27%
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持有欧合生物 22.73%股权,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樊义持有欧合生物 22.73%股权,欧合生物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控制的公司,因此欧合生物
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华宝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50 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1 年 12 月 06 日
统 一 社 会信 用 代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和享科技中心 3 幢十层 1002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知识产
经营范围
             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人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合肥北城华富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50.00     100%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 条“(四)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交易标的为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全球范围
内 20 年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利,包括生物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中基因工程菌株、
发酵纯化工艺等相关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等。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未决法律诉讼等对评估结果
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获取技术许可使用权涉及的杭州
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
评报字【2022】第 2037 号)。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
采用市场法对欧合生物持有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独占许可
使用费率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
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
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2.00%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
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10 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
成。
  五、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标的技术
  技术名称: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
  (三)标的技术的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及许可期限
以使用上述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如甲方基于产业化实施需要,拟由甲方
其他关联方利用本合同技术成果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的,需由甲方、乙方及甲
方关联方就产业化提出签到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出资、合作、联营等将该技术交付任何
其他方(包括甲方关联方)使用。乙方自身亦不可使用上述技术制造和销售相
关产品。
  (四)技术许可的对价
  就本合同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体对价为:
甲方利用本合同技术成果实现产业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甲方利用本
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 2%向乙方支付产业化提成,需
支付许可费的期限为 10 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
支付时间为下一年的 4 月 30 日前。支付产业化提成前,双方结算确认支付金额。
  (五)知识产权的归属
  本合同执行有效的前提下,甲方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技术的技术成果及
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权。甲乙双方都拥有对所获成果继续改进的权利,乙
方改进的成果优先许可甲方使用,甲方改进的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
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按下述约定事项进行处理:
还乙方的菌种和技术资料,并不得使用对应菌种及已获知的技术信息,双方就
此无其他约定的,本合同解除并终止。
验收授权委托书,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相应验收事宜逾期 60 日仍未进行的,乙方
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自行处置本合同的技术成果。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行处置本合同的技术成果,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
退还。
当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合同。
  (七)违约责任
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停止侵害,并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止侵害,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已从甲方收取的费用总额为限。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目的
  肌醇,也称为环己六醇,分子式为 C6H12O6 ,外观为白色结晶粉末状,无
臭,味甜,有多个同分异构体。肌醇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体内广泛存在,是
人类、动物、微生物的必需营养源。
  目前,肌醇已经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妆品、饲料加工、食品饮料等领域。
在医学上,肌醇可治疗因摄入碳水化合物过多而引起的脂肪肝,较胆碱、蛋氨
酸效果更好,并还可有效治疗动脉硬化、糖尿病、肾炎及黄痘性肝硬化等症。
从营养学角度看肌醇属于维生素 B 类,因此还可作为保健食品、饲料,饮料、
各类高级儿童食品添加剂。近年来水产饲料业行业产量规模持续壮大,肌醇作
为水产饲料的一种维生素添加剂,使用量逐年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维生素功
能饮料的逐步普及,肌醇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增加。此外,含有肌醇的美容、营
养化妆品也已被开发。随着人们对肌醇功能特性认识深入和肌醇应用领域不断
拓展,肌醇需求量将会有大幅提高,尤其是以肌醇为原料的减肥降脂保建食品、
功能饮料和含有肌醇减压降脂药品,具有很大市场发展潜力。
  我国是肌醇主要生产国家,目前行业主要参与者包括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
公司、河北宇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陈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根据智研
咨询发布的中国肌醇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1 年度我国肌醇行业产能约 1.85 万
吨。
  肌醇制备方法主要有加压/常压水解法、植酸钠水解法、酶催化法。加压水
解法是以米糠、饼粕为原料生产肌醇,从米糠或麸皮中提取植酸钙,经过加压
水解生产肌醇,缺点是生产效率低,生产设备要求高,易造成环境污染。酶催
化法采用酶级联反应生产肌醇,缺点是产物分离提纯复杂,酶的生产成本高,
酶不稳定。在环保政策趋严,企业成本上升,下游需求市场景气度提升的综合
影响下,国内肌醇价格大幅攀升,2022 年度均价在 15.49 万元/吨左右。
数据来源:wind
  为了探索新的绿色生产方法,欧合生物开发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
酵纯化技术聚焦生物发酵法生成肌醇,起始原料是葡萄糖,经过系列关键中间
代谢产物,例如葡萄糖-6-磷酸、肌醇-3-磷酸,最终生成植酸和肌醇。生物发酵
法生产植酸和肌醇具有十分明显的成本优势,发酵条件温和,占地面积小, 起
始原料是可再生的葡萄糖,符合低碳发展的主题。
  欧合生物开发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
此背景下,本次公司拟与欧合生物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在肌
醇相关产品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推动公司未来战略发展,丰富公司产品结构,
巩固和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建立了“工业菌种—发酵与提取—产品应
用”的技术研发链,在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产品应
用开发环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领先优势,对于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实现产业
化落地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后续,公司将积极推进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技
术生物制造工艺的升级和迭代,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项目产业化实施。
  (二)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
前提下做出的经营决策。本次交易事项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的正常运行。长期来看,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丰富产品结构,创造新的利
润增长点,加快公司发展步伐,对公司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风险提示
达到预期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研发生产不及预期将导致相关产品无法
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进而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合同不能完全履约、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等的风险。
  八、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表决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4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冬竹、樊义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经交易各方
充分协商,价格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行为系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健
康发展。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技术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
平、张冬竹、樊义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
议的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
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定价以《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获取技术许可使用权涉及
的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铭评报字[2023]第 2037 号)为基础,定价原则合理,未影响上市公司独立
性,亦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饶毅杰       郭飞腾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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