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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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 “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保荐代表人          贾佑龙、赵江宁
联系电话          0574-892651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636
证券简称          旗滨集团
注册资本          2,683,500,587 元
注册地址          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 2 号方大城 T1 栋 36 楼
成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何文进
实际控制人         俞其兵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4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甬兴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
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债上市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
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旗滨集团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
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募集资金具体存放与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旗滨集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
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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