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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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斯特”、“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
过,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
对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第 3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 33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市曼恩斯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拟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000.0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下:
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曼恩斯特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曼恩斯
特专项资管计划”);
称“国调战新”),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其类型符合“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的资
质要求;
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的资质要求;
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或有)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300.0000 万股,具
体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拟认购比例及金额符合
《承销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不超过 7,000 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
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不超过 3,000 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
获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超过 1,500 万元,且获配股数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获
配份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或有)
  (四)配售条件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调战新、国轩高科、利元亨、民生投资
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国调战新、国轩高科、利元亨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国调战新、国轩高科、利元亨和民
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曼恩斯特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 18,000 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为 18,000 万元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备案,并取得产品编码为 SXW348 的备案证明。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
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
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
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自行销售或委
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计划,可制定和调整有关本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民生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
配主体,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非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
的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
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
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如下:
                           出资金额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额占比
                           (万元)                 人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
                 总监
             合计                18,000   100.00%   -
注1: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人,实到董事 9 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二)国调战新
公司名称           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71MA8ND9R26A
注册资本           60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1-11-10 至 2029-11-09
               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徽州南路 1999 号苏
注册地址
               滁国际商务中心 407-1 室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经核查,国调战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
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调战新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此外,国调战新作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成功认购了湖南裕能新能源
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国调战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调
战新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调战新的股权穿透图如下:
     持有国调战新 49.38%股权的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权穿透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国调战新投资管理(安徽)有限公司为国调战新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调战新投资管理(安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
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
国调战新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由国务院
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委托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
通”)牵头发起设立,股东包括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信(北京)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招商金葵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3,500 亿
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国调战新基金作为国调基金出资设立的重要自建子基金,于 2021 年 11 月
止 2022 年 11 月 18 日),属于国调基金的下属企业。国调战新基金将主要对在
中国大陆地区设立或运营或与中国大陆地区有其他重大关联性的光伏、锂电池、
半导体、汽车装备、新材料等重点方向进行投资。目前,完成项目出资 19.05 亿
元,并已完成 14 个项目的投资决策,储备了十余个战略新兴行业项目。
  国调战新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和曼恩斯特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诚通基金所管理的国调基金与国调战新基金通过母子基金协同投资的
方式,积极布局支持锂电池行业发展,目前已投资多家细分行业的优质企业。国
调战新基金将凭借诚通基金的背景优势及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人和已投项目资
源,为曼恩斯特实现战略资源对接;
  (2)诚通基金及国调战新基金将积极推动曼恩斯特与具有涂布技术应用新
能源装备领域需求的锂电池上下游等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讨、业务洽谈、项目沟
通,帮助曼恩斯特在涂布技术应用新能源装备领域实现产品定义和市场资源的对
接,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制造企业、曼恩斯特和下游客户共同打造大规模化、
强自动化的产业链,降低整体供应链风险,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3)诚通基金及国调战新基金将积极推动各大型机构与曼恩斯特在金融服
务业务的合作,为曼恩斯特提供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展境内外融资
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
  基于上述,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国调
战新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核查和国调战新确认,国调战新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国调战新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国调战新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调战新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国轩高科
公司名称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5 年 1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138346792B
注册资本        177,887.483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        1995 年 1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566 号
            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
            与销售;锂离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
            制造与销售;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数字化电器设备,配网智能
            化设备及元器件,三箱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承装;太阳能、
            风能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承装;节能环保电器
经营范围        及设备、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变压器、变
            电站、大型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
            设计和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轩高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轩高科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国轩高科首次做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根据国轩高科公开披露的 2022 年三季报信息,国轩高科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新
       (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查阅国轩高科 2022 年三季报,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轩高科控
股股东,李缜为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成立于 1995 年,注册资本 17.8
亿元人民币,2021 年营业收入 103.56 亿,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02 亿元,根据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2 亿元至 3.2 亿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6 日,国轩高科市值
  国轩高科于 2015 年 5 月成功上市,是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
电池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新型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的研
发、生产和经营,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业务板块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储能、输配电设备等。国轩高科主要产品包括磷酸铁锂和三元材料及电芯、动力
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储能型电池组等。
率达 11.2%,2021 年磷酸铁锂装机全球第三,综合电池装机数量国内排名第三,
属于行业领先企业。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设立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合肥国轩电池技术
有限公司等企业,并投资动力电池上下游产业链等相关企业。目前已投资企业包
括:安徽华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治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赛力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安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国轩高科与曼恩斯特拟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 业务合作
  ①双方坚持合作创新,在涂布产品合作基础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
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国轩高科在有
涂布技术应用产品采购需求时优先采购曼恩斯特所经营的产品,曼恩斯特全力保
障国轩高科的需求及订单的交付。
  ②双方在产业培育方面深度合作。双方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充分结合
自身实际,深入合作进行产业培育,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方式,“成
链”、“集群”式共同发展相关产业。
  (2) 研发合作
  双方共同围绕新一代涂布技术、锂电池精益制造工艺等领域开展研发合作,
并同意将各自的最新技术、最新产品优先推荐和推广于对方使用,同时双方将每
半年进行一次新技术推广应用对接,提升双方研发实力。
  (3) 渠道合作
  ①双方扎根在中国本土市场的深入合作的同时,共同拓展海外市场。
  ②双方定期就本年度市场状况、技术发展、行业动态、趋势等进行交流,共
享对下年度锂电行业发展状况的预判。对于特定市场和用户,双方可以联合互动,
共同拓展市场。通过协同合作,不断提高双方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
  ③双方充分利用品牌、资金、管理和资源整合优势,未来在其它领域探索开
展战略合作双方坚持合作创新,在涂布产品合作基础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
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国轩高科
在有涂布技术应用产品采购需求时优先采购曼恩斯特所经营的产品,曼恩斯特全
力保障国轩高科的需求及订单的交付。
  基于上述,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国轩
高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核查和国轩高科确认,国轩高科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国轩高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国轩高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轩高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利元亨
公司名称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3152526673
注册资本          8,8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 4 号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设
              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
              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
经营范围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
              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利元亨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利元亨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利元亨首次做为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根据利元亨公开披露的 2022 年三季报信息,利元亨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生证券-招商银行-民生证券利元亨战略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
       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贝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松禾创新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
       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阅利元亨 2022 年三季报,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为利元亨控股股
东,周俊雄和卢家红为利元亨实际控制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成立于 2014 年于
注册资本 88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广东惠州。公司为全球第一梯队的锂电装
备头部企业,主要从事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新能源(锂电、光伏、氢
能)行业的头部企业提供数智整厂解决方案。利元亨 2021 年营业收入 23.31 亿,实
现归母净利润 2.12 亿,根据 2022 年的业绩预告,利元亨预计 2022 年营业收入
日,利元亨市值 135.21 亿元。,截止 2022 年 9 月末总资产规模达到 78.3 亿,在
手订单百亿,公司研发能力强,产品矩阵广泛,客户质量优,是行业内少数具有
前、中、后段电池制造设备整线交付能力的公司,公司是全球锂电池制造装备行
业领先企业之一,服务了 ATL、CATL、BYD、国轩高科、欣旺达、蜂巢能源、
远景、大众,三星等世界 500 强及各领域头部企业。利元亨现全球员工超 9000
人,除在中国惠州、宁德、上海、南通、深圳、广州拥有分(子)公司或技术服务
站之外,在德国、波兰、瑞士、英国、美国、加拿大、韩国也拥有子公司或办事
处,不断向国际领域的研发、制造、机械零件加工和售后服务发力,持续推进产
业链全球化布局,属于大型企业。
      利元亨与曼恩斯特的协同情况:利元亨为全球第一梯队的锂电装备头部企业,
主要从事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新能源(锂电、光伏、氢能)行业的
头部企业提供数智整厂解决方案,以“做强做精智能装备,赋能科技产业极限制
造”为使命,努力做世界一流公司。曼恩斯特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涂布技术的
研发和应用,坚持“让涂布变得简单”的企业愿景,为涂布技术应用产品终端客
户提供一站式涂布技术解决方案。双方作为新能源锂电产业链企业,拥有共同客
户及合作伙伴。
  鉴于新能源电池厂商为双方共同客户及合作伙伴,利元亨侧重于提供数智整
厂解决方案,可为曼恩斯特涂布技术应用产品提供应用场景,曼恩斯特侧重于提
供涂布技术解决方案,可助力利元亨在新能源行业数智整厂产业化布局;双方自
身业务发展条线均为国内领先水平,双方可充分共享自身优势资源,增强双方的
市场竞争力与行业竞争力,实现互惠共赢。
  基于上述,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人和发行人认为利元
亨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
其下属企业”,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核查和利元亨确认,利元亨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利元亨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利元亨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利元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民生投资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王卫(董事长)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
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人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持有民
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四、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国调战新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其类型符合“具有长期投资意
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
求;
  国轩高科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利元亨系大型企业,其类型符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资质要求;
  民生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因此,曼恩斯特专项资管计划、国调战新、国轩高科、利元亨、民生投资符
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聘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
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发行人已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
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六、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缪晓辉         马小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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