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期货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
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
指: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生产经营中的铜、
铝等相关品种进行交易。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只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材料,如铜、铝等原材料价格风险,
加强库存管理为目的,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场内或场
外期权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
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公司参与期货、场内或场外期权市场,仅限
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的数量,期货、期权持
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
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
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
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
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主材管理小组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主材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采购副总经理、营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物资管理部长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材管理小组组长。
第七条 主材管理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成员实行一人一票,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或采购副总经理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期货室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由两名专职操作员
负责依据指令完成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或交割工作。各子公司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须将计划提交至公司本部物资管理部执行。任何分、子公司不得擅
自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现货采购及套期保值业务交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并监控套期保值业务账户资
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考核部门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签发后,须及时在期货部
备案。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
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
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
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
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
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
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
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的归档登记。凡接到单笔金额大于
材管理小组。
第二十五条 主材管理小组根据已中标用铜或铝量、中标用铜或铝价格区间、交货期限
等综合信息,确定套期保值追加量和开仓月份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营销管理部根据收到的合同排产通知书计算排产用铜或铝量;物资管理
部根据生产指令上报实际采购用铜或铝量;主材管理小组根据排产用铜或
铝量和实际采购量,确定套期保值平仓量。
保值平仓原则先平近月,再平远月。
第二十七条 若因投标未能中标及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材料未达之前预期,致使原材料现
货库存量或期货、期权持仓量超过实际原材料需要量时,为规避原材料价
格大幅波动风险,经公司主材管理小组批准,公司可以在期货或现货市场
将多余原材料卖出,严禁在无现货库存或期货、期权持仓情形下进行卖空
交易。具体操作量由主材管理小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室根据指令下达人的开仓指令及账户资金情况,及时提出套保资
金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将资金调拨至公司套
期保值业务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材管理小组每月召开例会,期货室报告上月开平仓情况、盈亏情况、
期末结余头寸情况以及需要进行当月移仓的持仓情况;营销管理部报告当
月新增订单用铜铝量、实际排产量;物资管理部报告实际采购量,套保仓
位变动情况。有较多新建头寸或持仓头寸超过计划保值数量的 50%时,期
货室应增加报告频率。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严格的风险控
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期货
室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期货室每日向公司主材管理小组报告当天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
头寸情况、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适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
息等状况。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把交易情况传递给有关人
员、部门进行审核。
有关人员、部门经审核,若发现数据存疑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公司主材管
理小组。
当期货价格波动超过 3%时,期货操作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主材管理
小组成员汇报,采购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主材管理小组召开临时会议,研究
对策。物资管理部部长负责进行会议记录并将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为一年。
期货操作员应列席会议,向主材管理小组汇报市场行情并提出专业意见或
建议,供主材管理小组进行决策参考。
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
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
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营销部门的具体业务人员如未依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按时提出保值申请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期货操作员未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保值的,按
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
接受公司内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密。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材管理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可
进行更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
事会。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