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
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和效果。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
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董事会在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没有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所作出的
安排。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标准综合考虑了同行业的
年薪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以充分调动积极性,我们
认为合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
过,提名华建飞先生、孙翀先生、郑秀花女士、孙臻女士、陆春校先生、倪益剑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徐小华先生、吴士敏先生、屈哲锋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候选人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
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
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独立董事徐小华先生、吴士敏先生、屈哲锋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被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的选举事项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
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
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董事会对《关于支付 2022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
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1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子公司,为
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决策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浙江杭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实业”)
各股东按其持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拟为合营公司杭电实业提供担保是
为满足杭电实业运营发展需求,有利于杭电实业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对杭电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
规定,依据充分、合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提依据充分,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有利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
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地发展,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期货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丹红 阎孟昆 徐小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