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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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19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鉴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金声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550375 元;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75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3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483875 元。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
  (2)鉴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江德平、张凯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774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指标要求为:以 2019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三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30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指标要求为:以 2019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公司拟将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二期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3 元/
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总金额为 10380018.13 元。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7.2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共 72 人,授予价格为 6.29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一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 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核实。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6 万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42 人,授予价格为 5.53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
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4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叶超、伍洋、李哲生、胡松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35,875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
求,公司 3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金声、江德平、张凯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6922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金额为 10380018.13 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鉴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金声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550375 元;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75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3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483875 元。资金
来源为自有资金。
  (2)鉴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江德平、张凯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774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指标要求为:以 2019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公司拟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三期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30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指标要求为:以 2019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要求。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公司拟将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二期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3 元/
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总金额为 10380018.13 元。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因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3500 股需回购注销,及因经营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回
购注销 730750 股,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175,907     5.69    13,483,657      5.09
  高管锁定股      13,483,657     5.06    13,483,657      5.09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92,250      0.63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1,357,714    94.31   251,357,714     94.91
 三、股份总数      266,533,621   100.00   264,841,371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三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及 2021 年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应第二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
购注销及相关变更注册资本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变更注册
资本程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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