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软通动力 证券代码:30123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七)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一、 释义
软通动 力、本公司、 公
指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财务顾 问、独立财务 顾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 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
有效期 指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归属日 指
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指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软通动力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
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软通动力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软通动力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
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
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软通动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软通动力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除刘天文先
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刘天文先生,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及总经理,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3.86%的股份。其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
者,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因此,本
激励计划将刘天文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
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
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
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籍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总 占草案公告
姓名 /地 职务 股票数量 量 时总股本的
区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刘天文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4.09 3.98% 0.0222%
车俊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38 2.37% 0.0132%
张成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55 2.13% 0.0119%
黄颖 美国 董事,副总经理 8.91 2.52% 0.0140%
杜淼 中国 副总经理 7.70 2.17% 0.0121%
彭强 美国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28 1.21% 0.0067%
中国
邹承男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0.29 0.08% 0.0005%
台湾
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153 人)
合计 354.24 100.00% 0.55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529.4118万股的0.557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
《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
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
第一个归属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第二个归属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
第三个归属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实现率
(A1)、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目标值实现率(A2)、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数字化创新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值实现率(B1)、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数字化创
新业务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目标值实现率(B2)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 净利润累计值目标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3 年和 2024 年净利润累计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6%
值增长率不低于 133%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净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8%
利润累计值增长率不低于 291%
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累计值目
归属期 考核年度 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目标值
标值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3 年和 2024 年数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为基数,2024 年数字化创新营
字化创新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率不低于 180%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
以 2022 年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3 年、2024 年和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为基数,2025 年数字化创新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8%
计值增长率不低于 378%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当 A1、A2、B1、B2 的孰高值≥100%时 X=100%
当 A1、A2、B1、B2 的孰高值≥90%且<100%时 X=80%
当 A1、A2、B1、B2 的孰高值≥80%且<90%时 X=70%
当 A1、A2、B1、B2 的孰高值<80 时 X=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或持股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考核年度损益影响后的值,
下同。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公司层面
实际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具体参照公司
《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情况确
定其归属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归属比例 10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
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处理,不
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35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 22.35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35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68 元的 50%,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18 元的 50%,为每股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
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
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软通动力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软通动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除刘天文先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刘天文先生,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3.86%的股份。其作为公司的核心
管理者,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因
此,本激励计划将刘天文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
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
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
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
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35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 22.35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35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68 元的 50%,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44.18 元的 50%,为每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相
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
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
利于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软通动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
第一个归属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第二个归属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
第三个归属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软通动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软通动力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
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
表。
软通动力以董事会当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摊销成
本。摊销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
软通动力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
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
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软通动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
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软通动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数字化创新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数字化创新营
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或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紧紧围绕国家战略,
基于多年深厚的行业沉淀和技术积累,软通动力聚焦重点大客户,积极发力布局战
略新兴行业,持续强化数字化创新能力,夯实稳健业务基础的同时将把数字化创新
业务打造成为新增长引擎,因此数字化创新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其累计值增长
率能反映公司战略业务的提升,也能反映公司在数字化创新业务上的持续进步与突
破。净利润增长率及其累计值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
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
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企业不同业务发展时期,设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
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
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软通动力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证分析,而从《软通动力信息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
告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软通动
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