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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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自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
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
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
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
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强化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使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提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定的财务报
表审计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的执业资格,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项告知我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
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
易行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
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4.47
元/股调整为 4.32 元/股。
  九、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事由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
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重大影响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25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3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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