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梁百权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
曾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拟 IPO 企业审计工作。2015 年开始从事投
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吉电股份(000875.SZ)2016 年和 2021 年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项 目 、 新 疆 众 和 (600888.SH) 配 股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项 目 、 奥 士 康
(002913.SZ)IPO 项目、露天煤业(002128.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项目、吉电股份(000875.SZ)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项
目(已发行两期)等。
徐超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工程硕
士(金融方向)。2015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并完成了
吉电股份(000875.SZ)2016 年和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疆众和
(600888.SH)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露天煤业(002128.SZ)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吉电股份(000875.SZ)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项目(已发行两期)、天富能源(600509.SH)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等,担任吉电股份 2021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协办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陈林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97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桂林旅游(000978.SZ)、湘电股份(600416.SH)
的首发上市,张裕(000869.SZ)的 A 股增发、职工持股及外资购并财务顾问项
目等。2007 年加入国信证券,曾主持并完成了吉电股份(000875.SZ)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2013 年、2016 年和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项目(已发行两期);新疆众和(600888.SH)配股公开发
行证券;露天煤业(002128.SZ)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特变电工(600089.SH)的公开增发;天富能源(600509.SH)的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4 桂城建公司债券(1480147.IB);主持
探路者(300005.SZ)、红日药业(300026.SZ)的创业板首发上市以及天汽模
(002510.SZ)的首发上市前期工作等。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杨涛先生、谢彦先生、稂俊杰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公司”或
“发行人”)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699 号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证券代码:000875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联系电话:0431-81150932
经营范围: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
生物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目建
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
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中经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
吨、1 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在
长春市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
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
开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
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
(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
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
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344,532,457 12.35%
其中:国有法人股 344,360,457 12.34%
高管人员锁定股 172,000 0.01%
其他境内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445,675,717 87.65%
三、总股本 2,790,208,174 100.00%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730,872,327 26.1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58,884,995 5.69%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 34,482,758 1.24%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29,700,000 1.06%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24,430,700 0.8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1,603,326 0.7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
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其他 18,223,354 0.65%
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
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其他 10,633,551 0.38%
基金
郑捷文 境内自然人 10,285,675 0.37%
李明东 境内自然人 9,128,700 0.33%
股本总数 1,048,245,386 37.57%
(四)历史筹资情况、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万元)
合 计 768,626.42
首次发行前期末(200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138,052.61 万元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20,475.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2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 1,714,112.08 万元
(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计 7,128,982.45 6,675,195.62 5,609,032.85 4,224,140.71
负债合计 5,414,870.38 5,247,173.80 4,479,308.73 3,157,037.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14,112.08 1,428,021.83 1,129,724.12 1,067,102.9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106,929.73 1,317,755.58 1,006,001.76 845,414.80
营业成本 819,739.89 1,037,170.82 777,043.44 654,677.52
利润总额 139,004.78 97,547.33 97,980.07 50,927.48
净利润 118,995.49 78,533.15 79,900.41 40,192.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610,060.18 -721,666.02 -1,216,297.74 -394,765.72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项目 30 日/2022 年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0.88 0.56 0.52 0.56
速动比率 0.85 0.54 0.51 0.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1.02 71.85 75.30 73.44
资产负债率(合并)(%) 75.96 78.61 79.86 74.7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27 1.75 1.79 2.15
存货周转率(次) 20.13 29.59 40.02 68.89
每股净资产(元) 4.06 3.75 3.64 3.45
利息保障倍数 1.95 1.52 1.56 1.3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3 0.15 -0.17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0.29 0.17 0.22 0.07
前每股收益(元) 稀释 0.29 0.17 0.22 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0.30 0.14 0.15 -0.01
后每股收益(元) 稀释 0.30 0.14 0.15 -0.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7.53 4.65 6.31 2.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7.55 3.72 4.27 -0.35
(%)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
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吉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履行
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
意见。2023 年 1 月 11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提交国信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
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
交工作底稿。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
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3 年 3 月 9 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
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会
议上汇报。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
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
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吉电股份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
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
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
荐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
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
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股净资产值;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相关现行有效并适用的中国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的规范性规章对上述最低认购价格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扶余
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吉林长岭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白城
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
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
下: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在
内的不超过 35 家特定对象。除吉林能投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吉林能投外,其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
对象将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
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值。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若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
相应调整。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
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吉林能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吉林能
投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
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吉林能投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相关现行有效的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的规范性规章对上述最低认购价格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吉林能投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
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除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
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
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国民经济对电力的总体需求
将直接影响电力行业景气指数。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长呈放缓态势,未来
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将对电力市场需求产生一定影响。2021 年
全国全社会用电量 8.31 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10.3%,用电量快速增长,反应
出我国宏观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趋势。但是,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电力
市场需求放缓,公司作为电力生产企业,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国家为了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先后颁布了
《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
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促
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如果未来国家对新能源发电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支持政
策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现有新能源项目业绩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影响
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1)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火电业务对燃煤等原材料的需求较大,煤炭价格波动对公司火电板块生产
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影响。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火电装机容量 330.00
万千瓦,占公司总装机比重 26.99%,虽然公司火电装机占比已明显下降,但是
若未来出现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的极端行情,则可能导致公司煤炭采购成本增加,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风险
电力生产安全主要取决于电力设备的平稳和可靠运行,对电力企业的操作
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且公司火电业务以煤炭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会产
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排放物,环保要求较高。近年来国家不断加
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要
求愈加严格。虽然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建立并健全了
一整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
强日常管理、加强监督等方式来提升管理和管控水平,但公司下属子公司数量
较多,分布较广,若未来子公司的技术水平、设备投资、规范生产等方面不能
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则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偿债风险
电力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电力项目投资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新建项
目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较快,新建项目较多,
项目贷款规模较大,导致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
率分别为 74.74%、79.86%、78.61%和 75.96%,相对较高;而流动比率分别为
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451,335.45 万元、672,424.07 万元、
洁能源发电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比重逐年提升,对应各期应收未收的可再生能
源补贴及地方补贴逐年提升,公司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3)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将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并产
生效益尚需要一定时间。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尚未有效体现之前,公司的每
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外投资不断增加,公司控、参股子公
司的数量不断增多。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业务涉及吉林、河北、山东、
陕西、江西、安徽等全国多个省份。企业规模扩大化、组织结构复杂化、业务
种类多元化导致公司管理子公司的难度相应提高,而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规范
化的要求日益深化。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
有效地加强管理、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则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纳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新能源发电项目产能,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当地
电网、工业园区等方式进行消纳,部分项目同时建设配套储能电站。近年来,
国家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清洁能
源消纳行动计划 2018—2020》等一系列相关政策,逐渐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大力建设特高压输送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新
能源发电项目“弃风弃光”现象已逐步好转。但后续项目运营过程中,仍可能
存在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自然条件、市场环境等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
目电力消纳不及预期的风险。
(2)新能源绿氢合成氨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为公司
拓展氢能利用的示范性项目,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消纳,符合国家发
展战略及公司业务规划。项目预计将建成年产量约为 15.3 万吨/年(设计规模为
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4.57%,项目投资回收期(税后)为 15.62 年。
虽然公司前期已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充分、审慎的论证,
且已具备实施该业务所需的技术、人员与市场储备,但绿氢合成氨应用在我国
仍具有一定的领先示范性,未来仍可能会受到行业政策、技术革新、市场竞争、
客户开发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如果未来该项目的行业政策、技术路线、
终端产品价格或市场竞争等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该项目无法达
到预期收益或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盈利的风险。
(3)部分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尚在办理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涉及新能源发电及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需要
土地较多,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存在部分募投项目用地手续尚在办
理的情况。就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募投项目,虽然发行人已取得了《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已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正依据
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但由于相关手续受当地土地规划、用地
指标、流转程序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存在办理缓慢、无法按期取得,从而影
响项目实施进度的风险。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根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
将大幅增加,折旧费用也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
好,项目实施后预计效益将可以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但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若因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无法实现预计效益,则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
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接入系统批复的风险
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大安风光制绿氢合
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尚需取得批复,发行人正积极办理相关
手续,若未能按进度取得接入系统批复,则可能导致项目并网时间延后,影响
项目效益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待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同意注册,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吉电股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
的十九大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高质量发展要
求,做“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先行者,以“2035 一流战略”为引领,以
流发展”的总发展思路,以先进能源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清洁低碳能源供应为
基础,以能源生态系统集成为方向,建设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企业。公司战略目
标包括:
平台试点。生物质能、电能替代实现良好应用。初步建成氢能产业全产业链。
装机规模超过 2,000 万千瓦以上,清洁能源比重超过 90%。火电实现结构优化、
提质增效,2023 年前实现碳达峰。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清洁能源企
业。
产业、氢能产业、电能替代产业实现规模化,并有较强盈利能力。建成具有可
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强盈利能力的国内一流清洁能源企业。
清洁能源企业。
附件:
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 林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徐 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指定梁百权、徐超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徐 超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