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 中际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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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与实际情况,兼
顾了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二、《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与公司的合
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的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相关规定,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
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覆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及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我们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本次不超过1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投资风险可控且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
超过 9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时,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不超过 9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八、《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公司利用金融工具提高抵御汇率波
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
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东进、洪艳蓉、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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