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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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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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3]第 062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峰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35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所律师
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
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二)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
未超过 12 个月,且不在下列期间: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
有关规定和安排。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对象授予 57.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
的授予数量范围之内。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38.82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39.62 元/
股,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事项导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02,311,41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8.00 元(含税)。
  鉴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价格由 39.62 元/股调整为 38.82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和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获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和安排。
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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