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 厦门钨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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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23 年 4 月 20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参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预先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听取其说明,并向董事会提交对审计报告
的审查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五天通知的时
间限制)
   。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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