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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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3-026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内容: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1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9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 191,967.60 万股的 0.15%。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 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9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
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批复》(国资考分[2022]136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鲁西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辉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
内部布告栏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以 9.4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7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60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
具了核查意见。
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 263 人,登记数量 1535.7 万股,授予
价格 9.49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
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
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以 8.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4.20 万股限制性股
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
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
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
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
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
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
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
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
度及前一月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合
格”以上。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均未发生上述 1 中的
任一情形,且具备 2 中所述条件;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 3、4
中的任一情形,且个人考核均达标。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
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为 8.00 元/
股。
年 12 月 31 日)12,373 人的 0.6%。
股股票。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
                                       占目前总股
      人员类别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本的比例
                   (万股)       总量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76 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父母、子女。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授予总量的比例。
造成。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
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预留部分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预留部分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预留部分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
  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
半数以上;
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
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
生如下任一情形:
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违反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5)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6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63%,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
           当年度?EVA>0。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1.0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
           当年度?EVA>0。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4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4.7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
           当年度?EVA>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
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
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公司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下的“SW 化工”行业,选取该
行业分类中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可比性的 2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
为公司的对标企业,上述对标企业不包括 ST 企业及近三年中有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
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6)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
根据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
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7)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
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
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
  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
  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由于预留授予日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后,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无法预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故本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测算暂按照 2023 年 4 月 20 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测算,预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下表:
激励份额      激励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
  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
  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
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
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
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筹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
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
条件均已成就。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股东大会批准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证
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
                              按每股 8.00
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 294.20 万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预留权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公司
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
就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等程序。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预留
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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