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