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公告临 2023-016
关于修改《郴电国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公告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修改前 条款修改后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联交易决策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湖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对公司 2004
年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原则: 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
(1)合法合规的原则; 以下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3)诚实信用的原则; 联交易;
(4)尽量减少和规范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5)从严控制和及时披露的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6)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的原则;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
(7)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回避;
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
表独立意见;
(六)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
“如实披露”原则;
(七)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
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
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
明确、具体。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下列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的确认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法人或自然人; (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2)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其直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接控股的企业;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控制或参股的企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或者其他组织;
(4)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二)前项第(一)项所述法人(或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负责人, 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或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年满 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所直接控股的企业;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5)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然人。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
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
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
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 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主要指在本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 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
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本公 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
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
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指本公司(含各分公司)及本公司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
持有 5%以上股权的单位与各关联方之间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发生的生产经营、资产交易、投资、债 于下列事项:
务等方面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1)购销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
(2)提供或接受劳务; 司投资等);
(3)代理;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4)租赁; 借款、委托贷款等);
(5)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委托经营; 等);
(6)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7)出让或受让股权;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与关联方投资、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合作开发项目; (八)债权、债务重组;
(9)提供资金或资源;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收购兼并;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12)担保;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向关联方个人支付报酬;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移;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其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
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及放弃向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应当回避表决;(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
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
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
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
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
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
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
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
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
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
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
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
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 合理利润。交易双方
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
确。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
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三、决策权力划分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 (一)任何个人只能 代表一方签 署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时; 协议;
(2)虽不足上述(1)中的金额,但 (二)关联方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 预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决定;
(1)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3000 万元之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
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2)虽不足上述(1)中的金额,但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 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范围以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为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下时,由董事会 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授权经理层决定。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
四、决策程序 冲突,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1)由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 (四)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 项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
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2)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 权:
联股东应当回避。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 1.交易对方;
下应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2. 拥 有 交 易 对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一以上表决通过。如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 权的;
况下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无法形成决议,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4. 与 交 易 对 方 受 同 一 法 人 或 自 然
(3)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关联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交易和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经中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除外)。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4)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监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向股东大会提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交书面的专项审核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关 6. 为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于该项关联交易的决议一并公告。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况下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
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且经出席会议董 响的;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在关联董事 8.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交 所 认 定 的 可
回避的情况下董事会对关联交易无法形成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然人。
(2)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和程序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公允性明确发表意见并予以公告。 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3)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监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
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明确发表专项审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核意见并予以公告。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1)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且金额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大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公会进行决策;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2)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且金额较小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签署或由总经理授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权公司其他管理层决策。 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
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
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 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且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 1)与 关联 自然人 发生的 交易 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 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 期经 审计净 资 产绝对 值 0.5%以
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 金
额(包 括承 担的债 务 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
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相关条款。
(三)除上述(一)、(二)需要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
易外,其他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
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
易 第 (十 二 )项 至 第 (十 六 )项 所 列 的 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
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 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 )公 司 可 以 按 类 别 合 理 预 计 当 年 度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
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
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
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 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
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
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
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
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专业报告(如适用);(三)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的
意见;(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六)上交所要
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
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
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
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
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
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利益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
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
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
还应当包括 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十)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
见 ( 如 适 用 );( 十 一 ) 历 史 关 联 交 易 情
况;(十二)控股股东承诺(如有);(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
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披露:(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
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
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四)一方作为承销
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六)任
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
导致的关联交易,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七)公司按与非关
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
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九)上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
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