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的;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助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