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公司竞争力,健
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倍杰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收购、并购或其
他募集资金安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审议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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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各类主营业务的总体发展进行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八) 负责对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并对管理层提交的方案进行审议,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审议分支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审议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审议公司战略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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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限。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
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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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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