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 倍杰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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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
职出现缺额时,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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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并审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四)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五)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六)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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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
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
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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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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