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
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美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远
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开展美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可行性分
析,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是日常经营所需;同时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匹配的银行
授信额度,有助于规避和防范商品、外汇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合
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我们认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
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 个环节可能
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公司上述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
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提交公司
六、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按照要求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使用募集
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本次关联交
易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
外担保的情况,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倪一帆 郑一峰 奚盈盈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