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
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山西恒顺老陈醋有限公司、镇江恒顺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
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恒顺重庆调味品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存在
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