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相
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
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审议或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如下: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广东炬申仓储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炬申仓储”)参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入库、保管、出库 、交
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炬申仓储参与上海 期货
交易所铅、锌期货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承担
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铅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质尚在申请 中,
关于期货商品铅的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相关业务的担保尚未生效。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 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炬申仓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丹灶支行 申请
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800万元,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一切与此 次担
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议案》,同意公司对炬申仓储根据与上海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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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签订的原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展期货商品铝、铜、锌、锡的入库、保 管、
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 任。
担保期间为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议案》,同意公司对炬申仓储根据与广州 期货
交易所签订的《广州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项下开展工业硅期货 商品
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 额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合作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议案》,同意公司对炬申仓储根据拟与上 海期
货交易所签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项下开展期货商品 氧化
铝的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 的全
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截 至目
前,氧化铝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质尚在申请中,该担保尚未生效。
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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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 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 萍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杨中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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