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审计
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因此,同意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与日常
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董事陈涛、刘春兰、陈勇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