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吴韡、蒋坤杰
联系电话 18652989722、15094318338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46
注册资本 116784.288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宗贵
实际控制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范国林
联系电话 0511-889950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3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2021
年 12 月 15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
(2)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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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98,407.22 万
情况
元,投资于“醋酸造气工艺技术提升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 已 累 计 投 入 87,430.68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余 额 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议材料形式对发行人进行督导,并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情况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江苏索普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江苏索普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
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情况
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1、江苏索普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6 亿元(含本数)
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对此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
序。2、江苏索普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6 亿元(含本数)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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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苏索普实施本次使用不超过
管理事项无异议。
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江苏索普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 2020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亦不存在已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2、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对江苏索普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易预计金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
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未发现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综上,
本保荐机构对江苏索普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
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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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江苏索普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是为了确保
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1、江苏索普本次拟使用单日最高不超过 4 亿元(含
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
金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2、本次现金管理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苏索普实施本次使用
不超过 4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
议。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江苏索普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 2021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已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
的情形。
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江苏索普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 2022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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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已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
的情形。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主体、
投资方向、投资总额以及建设规模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不会对
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
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暨签订日常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江苏索普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暨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是为了
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
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暨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方存在调整业绩承诺的情形,具体如下:
受 2020 年度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生产经营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巨大冲击,业绩完成情况不及重
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与公司作出的相关盈利预测及补偿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基于 2020
年度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在充分评估疫情对标的资产
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情况下,公司与交易对方对
原业绩承诺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减 2020 年度标的资产业绩承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诺金额、并相应调增 2021 年度业绩承诺金额,业绩承诺区间、
区间承诺总金额不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及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分别对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签订补充协议出具了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交易对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计机构出
具了《关于江苏索普经营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专项说明》 ,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了《华泰联合关于江苏索普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核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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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见》,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告相关事项。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非公开发行
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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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索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索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江苏索普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