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相关银行授信,
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3.00 亿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
供担保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