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3)。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自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层会议室举行。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46,7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0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股份 146,75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01%。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听取事项: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至议案 7 以普
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议案 8 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5、
议案 7 和议案 8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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