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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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81,50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除限售失败。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82,710,000 股增至 110,28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易所上市,股本再增加 480,000 股。
  鉴于上述变动,公司股本由 110,280,000 股变更为 165,900,000 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国占昌、国佳、王静,共计 3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股份锁定、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4)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
日内通知公司其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
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
的 10%且不高于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的资金金
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6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
止在公司领取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前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目的增持股份,应当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其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原则: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
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额的 10%且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
领取现金薪酬总额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额的 100%。
  (5)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
其签署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
  (6)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7)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
转让,直至其按前述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锐新昌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
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锐新昌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与锐新昌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如下方式退出与锐新昌及其子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业务纳入
锐新昌及其子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承诺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本人将向锐新昌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上市前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
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
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将由本人全额承担,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
何损失;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人将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支
付后的五日内及时以现金形式偿付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承租的房产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划拆除、
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或遭受
损失的,其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
和解、罚款、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其自愿放弃向发行人追偿
的权利。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名书》
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
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1,50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9.128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3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                 备
 号     称        (股)                 (股)                   (股)                     注
     合计     81,504,000.00 81,504,000.00    39,084,750
  注:国占昌先生和王静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分别 13,734,750 股、405,000 股。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82,425,197   49.68%            -39,084,750     43,340,447   26.12%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83,474,803   50.32%            +39,084,750    122,559,553   73.88%

三、总股本            165,900,000   100.00%                    0     165,9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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