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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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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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2023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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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81,331,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16,560,769 股)的比例为 25.3059%。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67,578,25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3.386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
份 13,753,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1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3,753,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94%。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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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969,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969,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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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969,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969,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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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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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22,489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93,06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8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969,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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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6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294,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71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7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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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罗旌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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